[十一]震后毁损房屋如何还贷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十]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震射出的信息

[九]地震金融按揭谈不可抗力应急管理制度

[八]新出台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五大精神

[七]民事诉状

[六]咨询方面的案例

[五]成功的无罪辩护

[四]拆迁中的权益保护

[三]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应有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二]律师职业过失行为的法律基础

[一]案例分析

 

 

 

 

 

 
 


震后毁损房屋如何还贷问题引发的法律思考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郭晓熙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四川省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由于此次地震震级高,破坏力强,不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受伤、死亡,而且对震区的房屋及其他各项附属设施毁损严重,致使数以万计的人无家可归。随着此次自然灾害的发生,也引发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其中,在地震中毁损的房屋按揭贷款应该如何偿还的问题已经成为灾后重建中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

   地震造成的房屋毁损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购房人已经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办理了房屋按接手续,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而房屋本身在地震中毁损。则此时风险未转移,房屋灭失的风险应该由房地产开发商来承担,若房地产开发商已为工程投保,则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投保,则该损失应该由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若房地产开发商因遭受地震灾害无力承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二)购房人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办理了房屋按揭手续,房屋已经交付使用,而此房屋在地震中毁损。则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的法律,贷款人担当债务人和抵押人的角色,银行担当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角色,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的抵押物,抵押物的灭失导致了债权人和债务人抵押关系消灭,但并不导致债权人和债物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原业主(债务人)仍有还款的义务。这一点在央行和银监会于五月十九日发布的紧急通知中也是明确的。
  但这样做显然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虽然央行从政策上表示:对于特殊时期出现的特殊情况适用特殊的解决办法。银监会也印发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努力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但是银行的这种单方面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只是一种应急措施。而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从法律的角度上看,此次地震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仍需要解决,而如果我国设立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通过制度化途径来解债务纠纷。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又包括设立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就排除了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所以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才导致地震等其他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民众出现丧失个人全部或者部分财产资不抵债的情况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较好的解决。
  笔者认为,应借助此次地震灾害的契机,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这不仅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可以有效的解决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所引起的众多法律问题。 据了解,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或是在我国的港台地区都设有自然人的破产制度。而且在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发展迅速,破产案件中个人破产已占了绝大部分。 “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柜台被打破的商人”。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而个人破产一般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这项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国家公权力清理自然人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受灾民众会出现资不抵债的问题,而在日常生活中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大量产生,公民信贷消费的普及,个人资产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已不在少数。而当出现这些矛盾后绝大多数人又会求助于法律。可当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执行时,又会由于债务人自身无偿还能力等原因而导致执行难。此时,再公证的判决也无法付诸实施,人民的利益和司法的尊严都受到极大的损害和威胁。所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首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基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调节,一个有序的市场经济就是一个完善法律体制的反应。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地向前发展,其决定性因素是与之相配合的法律体系是否建立与健全。无论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只要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就要平等的受到法律的调整。平等的经济主体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受到同等的待遇,也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这就意味者不仅平等的债权要受到法律保护,平等的债务在无力清偿时,也应当有平等的处理机会,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这也是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增进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性。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商事行为的普遍化也推进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过去传统单一的市场主体格局。大量的自然人参与到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使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个体的竞争力相对薄弱,经常出现消费贷款逾期不能支付,分期付款逾期无力清偿等一些资不抵债的情况。而遇到此种情况,通过现有法律途径多是无法解决的。所以,我们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权利。使这部分自然人获得重生的机会,这不仅解决了我们面临的法律问题,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尊重。
再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而且也是债务人用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对于债务人而言,因其资产为负、资不抵债,而且不断的介入到各个案件的诉讼程序中,生活常常陷于困境。而在执行阶段,债务人因无能力执行判决而又常常受到其他强制措施,这些反而会更加加重债务人的负担。所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会给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使他们摆脱困境可以重新参与到市场经济竞争当中。而对于债权人而言,个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大量债务或只能部分清偿所欠债的情况下,如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的问题就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上的规定较少,未能对财产分配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使法院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致使各债权人受偿不均,这种情形下就会损害各个债权人平等求偿的权利。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才会使各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障,得到法律平等的救济。
  最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破产法与国际法律接轨的要求,也符合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相关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全球将逐步形成一个相互贯通的经济市场,这就要求各国的法律相互借鉴,形成法律的国际统一化。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个人破产法在国家法律中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是各国国家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得我国在处理自然人跨国经济纠纷的问题上碰到很多难题。而在我国加入WTO后,这一问题也就显得更为突出。所以,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才是我们解决众多法律问题的捷径,才能顺应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
  但也有很多人对个人赔偿制度持反对意见,认为制定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我国在这方面制度还不够完善,容易成为保护逃债人的法律。所以我们在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研究相关的配套法规和相关的措施。虽然目前这一制度存在着较大争议,但近期个人破产制度已然升温。央行近期正在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这个条例将允许更多的放贷机构放贷,使放贷活动更加活跃,其中就会涉及到个人破产问题,而且最近央行就个人破产制度召开了研讨会。另外,在近期举行的第一届破产法论坛上,《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贾志杰介绍说,破产法的出台,对于市场经济起到了积极的维护作用。进一步完善破产法也应当包括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近年来,个人破产到现在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多,亟需依法规范。破产法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这个制度就不完整。我国亟待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或者是出台个人破产法律。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制订五年的立法规划,他希望这个法能够列入计划,再经过几年的立法努力形成正式法律,将有利促进我国破产制度的建设,促进企业和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个人破产法的研究和探讨日趋升温,而一个好的制度或者一个好的法律出台必将经过较为全面的研究和探索,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也应该积极的参加进来,可以以研讨会或其他论坛的形式聚集到一起共通探讨。个人破产制度涉及问题广泛,既涉及到政府的管理力度,又涉及到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还涉及到谈判机制的健全等诸多问题。所以需要各专业方面的律师共同参与,因为律师接触的法律实务相对较多,所以可以从不同的实务角度去剖析个人破产制度。积极的展开这种研讨将有助于破产制度的发展,这既可以为推动国家法制的健全、完善献出自己的力量,又可以以这种特殊的方式为灾区群众献出一份爱心。
  建立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决针对个人债务人的全部经济诉讼,并且避免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必将大大减少法院及当事人的讼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将填补我国的法律空白,也将为现实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新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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